關於什麼年齡結婚,國家有相應的規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士二十歲,女士十八歲」,後來在1980年進行了修改,一方面是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的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綜合考慮修改為「男士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士不得早於二十周歲」,該規定一直延續至今,雖然國家婚姻法有明確規定,但是在一些偏遠城鎮和地區,早婚的情況很常見,已經有兩個孩子的父親還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比比皆是,因為他們達不到法定婚齡,所以沒辦法領證,其實這樣的婚姻是非常危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從法律角度來說,他們屬於事實夫妻,卻不屬於合法夫妻,一旦出現婚姻糾紛,該怎麼處理呢?今天小強通過一個例子和大家說明一下。
案例:奉子成婚半年,「丈夫」突然提出離婚:「我還小,沒玩夠呢!」
主人公李梅今年剛剛19歲,大家印象中19歲的女孩應該是豆蔻初開的年紀,或者是追求理想,追求愛情的年紀,而李梅卻已經嫁人了,還懷有身孕,李梅的男人也是一個剛剛20齣頭的小伙子,兩個人結婚的原因就是因為李梅懷孕了,只能按照老家的規定兩個人舉行了婚禮,但是一位雙方年紀都未達到法定婚齡,所以無法進行登記結婚,可是結婚不到半年,李梅的男人突然說要離婚,而且態度非常堅決,如果李梅不同意,他就不回家,李梅一個人大著肚子住在婆家,公婆知道自己兒子遲遲不回家的原因後,竟然指責李梅的不是,對李梅是惡語相向,逼著李梅離婚。
後來,李梅的父母不忍見女兒受氣,便三番五次前來和李梅公婆理論,剛開始李梅的父母把姿態放得很低,希望李梅的公婆能夠勸自己的孩子,而且加上未出世的孩子,可讓人始料未及的是李梅的公婆態度非常惡劣,竟然當著李梅父母的面說:「我們現在都懷疑她肚子裡是不是我們張家的種」,這話一出,李梅的父親當即站了起來,接著雙方開始激烈的爭執,甚至發生了肢體接觸,好在街坊鄰居感到才各自拉開。
兩人離婚的事兒越鬧越厲害,不管事情多厲害,李梅的男人始終不回家,也不管不問,最後李梅的父母只得同意離婚,不過李梅的父母要求男方給予補償,要了5萬塊錢,按理說這錢並不過分,但是李梅的公婆死活都不肯給,最後連鄰居都看不下去說:「人家女孩還大著肚子,離婚後這孩子肯定保不住了,人家要遭多大罪呀,你們家出點錢不是應該的嗎」,沒想到李梅的婆婆竟然說那是李梅自找的。
李梅的父母見索賠無果,只好求助當地的調解機構,在調解員的催促下,那個始作俑者,李梅的丈夫才回來,當調解員問他為什麼要離婚時,他竟然理直氣壯地回答道:「我還小,沒玩夠呢」,聽到這句話,李梅的父母伸手就要去打,還好及時被調解員攔下了,最後調解員結合婚姻法的規定及處理辦法進行調解,雙方才算達成和解,並且男方同意拿5萬元給女方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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