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有啥不得已?他得到了我媽全部的疼愛和財產,有啥不得已?不過我沒有和我媽說這些,刻在骨子裡的偏心眼,又怎麼會被輕易說通。但我也不想當冤大頭,我告訴我媽,我每月給她500元生活費,不夠找兒子要。弟弟的房子,你有居住權,你要是不住,那這不是我考慮的事情。
你要是生病了,我承擔一半的費用,多了沒有。我覺得我仁至義盡了,但我媽覺得我狠心,不過隨便她,狠心就狠心吧,反正我無法原諒她,無法當成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一樣,善待她。如果她非要說,那我也只能像當初她讓我沒錢不用治病,都是命一樣,把這句話還給她了。
你們說,我狠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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