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夫妻AA制13年,女子把110萬留給父母,丈夫大怒:你怎麼敢?

而對於丈夫的憤怒,陳女士卻很坦然的回答到,雙方本來實行的就是「AA「制度,這110萬是她自己攢下來的,她想去孝敬自己的父母難道也有錯嗎?再說了,自己的錢自己想怎麼花就怎樣花,與丈夫黃先生沒有任何關係,再說黃先生平時開銷也沒有和她進行彙報。

陳女士認為兩人早在婚前就商量好了婚後也繼續實行「AA」制度,之前黃先生給父母花錢的時候,陳女士也沒有說什麼,現在陳女士拿自己的錢給父母時,黃先生也不應該這麼生氣。一個家庭,夫妻兩人都說的在理,可是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呢?

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黃先生和陳女士的這種婚後「AA「制度其實是得到了法律的認可的。只要兩人有書面形式上的約定,那麼陳女士的110萬元確實可以自行分配,用來孝敬陳女士的父母。

婚後」AA「制對於婚姻來說有利有弊,好處就是夫妻雙方不會因為各自的消費方式和目的的不同而產生矛盾,畢竟許多男同志找老婆要錢和朋友吃飯應酬時都會受到妻子的數落,而妻子花錢買護膚品等之類日用品,在丈夫看來就是華而不實,認為自己辛苦賺來的錢又是「打水漂」。如果雙方的錢都由自己支配,那麼無形中也減少了因此類事情而導致夫妻間不和的機率。

雖然國家《民法典》認可了「AA」制的婚姻方式,也為夫妻雙方的利益保駕護航,但是在婚後『AA』制度弊端也是不少的,一個就是傷害夫妻間的感情,另一個就是會讓孩子感受到家庭的」割裂「感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還有一個就是不利於家庭應對外來的風險與意外。

畢竟「AA」習慣的話,下意識的就不願意成為多付出的一方了,這樣就真的應了那句那話「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因此陳女士的做法或許符合法律法規,但是做法也確實有些欠妥。

筆者認為,雖然「AA」制的婚後生活方式確實有其優點,但是畢竟制度是冷的,人心是熱的。兩人在花自己賺來的前的時候,也應當考慮一下對方的感受,在小錢上可以兩人可以偶爾互送禮物當作婚姻中的調劑。對於在大錢上的花銷,即使自己早有了決定也應當和對方溝通一下,家和萬事興,相互理解的夫妻才能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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