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在變,法律也在順應時代作出相應的調整,尤其是隨著離婚率節節高升,人們的婚姻模式不斷調整,婚姻法也跟著進行了不小的變動,有關於離婚時的資產分割方式也成了社會一大焦點問題。
很多人經常還沒結婚,就開始考慮起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讓我說這不是鬧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每一對離婚夫妻的情況各有不同,法院在判決時自然會進行不同的財產分割方式,如果真的對資產劃分如此不放心,也可以在結婚之前先做好財產公證。
一、財產公證型離婚資產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條法規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採用書面形式做一份約定,約定好兩人婚前各自財產情況,以及結婚時的資產如何分配,等到了離婚的時候,就按照這份合約來進行。
2020年,劉某與宋某的婚姻僅3年就宣告破裂,二人走到了離婚這一步。婚是肯定要離,但是二人還在共同還貸的一套房產如何分割卻成了一樁難事。
房產是婚後二人共同購置的,購買時總價170餘萬元,其中100餘萬元的首付是妻子劉某的母親出資,劉某與宋某夫妻只用償還剩餘的70餘萬元。由於二人都有固定工作,因此一同用公積金進行還貸,房屋的產權也是歸二人所有。
只不過在進行房屋登記時二人採取了按份共有產權登記,也就是說根據出資情況來奠定產權所占比例,其中劉某占有99%的份額,宋某僅占1%的份額。
3年過去,劉某與宋某的貸款償還了20來萬,還剩餘50餘萬元未償還,但這套房屋的市值卻從170萬元漲到了33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劉某與宋某各自可以分得多少資產?
如果按普通人的想法,可能會認為房子歸劉某名下,然後劉某補償宋某償還的貸款金額,並根據漲幅比進行計算,但法律劃分卻不會根據這些,而是按照相關協定。
相關協定是什麼?是購買房屋時他們簽訂的那份產權所占比例的文書,也就是說真正的算法是330萬元減去50萬元未償還的貸款,也就是280萬元,然後再乘以各自所占比例,因此宋某僅能分得2.8萬元,房子歸劉某所有,剩餘的貸款也歸劉某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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