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是否算共同財產?離婚該如何分割?

2023-08-11     昀澤     6088

看到這可能有些人會覺得不公平,但事先簽署的約定就是如此,這份產權比例約定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按照文書的約定來判決並沒有什麼錯誤,只能說道理歸道理,但從情理上來說宋某的確比較「虧」。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是否算共同財產?離婚該如何分割?

二、婚前單獨購房型離婚資產劃分

那麼如果沒有簽署相關約定,也沒有共同還貸糾紛,房子完全就是某一方婚前單獨購買,只是結婚後加了配偶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配偶是否能分得財產?

還是那句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杭州的王某在結婚前已經單獨購買了三套房產,後經人介紹與喬某認識,二人步入婚姻殿堂,並生有一女。結婚後王某為了表示對喬某的愛護與看重,將喬某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但沒想到這段婚姻卻越走越遠,二人性格不合時常爭吵,最終在2020年決定離婚。

喬某認為這三套房既然寫了自己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且自己是女方,孩子也歸自己,因此應當多分一些資產,所以她想要60%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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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某之所以敢張這個口,是因為《中華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問題來了,從來沒有哪條法規說,夫妻共同財產等於對半分,《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點出了「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意思代表,「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等於說二人都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但不代表在實際分割時二人所占的資產持平。

實際上這三套房由於是王某單獨婚前出資,從理論上來說應當全歸其所有;但考慮到二人成婚後喬某的確也為家庭、房產有過貢獻,且王某也的確將喬某名字增加了上去,再加上孩子歸女方撫養,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對女方有一定的傾斜,因此最後杭州法院酌情判定喬某分得25%的資產,剩餘75%則歸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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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裡是因為房子是王某購買,二人有孩子,且夫妻均無過錯,孩子又歸女方,且法院在審核了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出資後才做出如下判斷;如果這房子是王某的父母全款購買,然後轉讓給王某,則會是另一種說法。

三、父母出資型離婚財產劃分

另一起案例的男主人公也姓王,我們為了方便區分上文的杭州王某,乾脆叫他小王。小王跟妻子劉某都是北漂一族,2010年,兩個年輕人決定結婚並落戶北京,為了支持兒子的婚姻大事,小王父母東拼西湊了100萬元,給小兩口買了套兩居室的商品房,當然,這齣的只是首付,還款還得小王夫妻來。

考慮到房屋登記在小王個人名下,貸款也是小王單獨用公積金償還的,因此劉某隻是跟小王一起居住在其中,並沒有對房產有任何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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