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農民被判死刑,19年後無罪釋放獲賠293萬:聽到結果很痛苦

其二,證人羅詩永證實在案發前12天,李錦蓮曾在他手中買過四包老鼠藥,後來警方在其家中找出,檢測到裡面的「毒鼠強」成分,與兩個孩子的死因相吻合。
其三,同村村民一位60多歲的老太袁頭仔,在案發後第八天告訴警方自己曾經看見李錦蓮往投毒現場的石壁處去過。
其四,李錦蓮的小兒子在問話中,說父親曾在石壁處小便過。
1999年7月6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錦蓮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既然判決已出,那麼19年後李錦蓮為何會被無罪釋放呢?
三、真假「蓮」與「連」
李錦蓮在審訊期間,曾做過52次筆錄,前面41次都沒有承認,直到案發後兩個月,後面的11次審訊才承認,但他說這是不得已招供。
為此,李錦蓮在簽字確認時特地準備了自己的小心思,他在41份不認罪的真證詞中都簽的是「蓮」,而在11份認罪的假證詞中籤的是「連」。
對於被指控的幾個疑點,李錦蓮及其親屬也給出了相應的解釋。為了進一步掌握實情,相關人員再次走訪調查。

首先是李錦蓮與肖雪梅的關係。李錦蓮的確承認曾經和肖雪梅有過來往,可在四年前就沒有關係了,雖然肖雪梅說之後還是有過來往,只不過被她拒絕了。
律師說儘管雙方說法不同,但也沒有證據證明李錦蓮會因此懷恨在心而傷害她兒子,況且肖雪梅家附近還住著孩子的叔叔、爺爺奶奶,毒奶糖如果被其他人撿到呢?這一條無法證明李錦蓮就是放糖的人。
其次是桂花奶糖的來處。公安機關曾向小賣店證實,老闆說李錦蓮只買過米、面、白砂糖,並沒有買過水果糖。

再次是同村老人袁頭仔的證詞,據李錦蓮說兩家曾有過恩怨,有一次李錦蓮的鴨子把老人田裡的稻穀吃了,老人曾找他理論過。並且老人在案發後第八天才主動找到公安機關,說自己見過李錦蓮出現在石壁處。
至於李錦蓮7歲的小兒子李平說,父親曾去石壁處小便。李平的嬸嬸告訴記者,當時是她帶著李平一起去的公安局,第一次李平說自己沒有見過,但辦案人員讓嬸嬸告訴李平:如果不說就不讓回家,這才有了李平的第二份供詞。並且按規定審訊不能超過12小時,但李平在裡面待了24小時。

李錦蓮的辯護律師一直為此案奔走了十幾年,他認為法院先前定罪的4個證據,其實都無法指證李錦蓮是否實施過犯罪。
四、女兒為父申冤,年過四十未成婚
自從李錦蓮向女兒保證沒有害人後,李春蘭一直不停地為父親上訴,就連自己的終身大事也沒顧上,她早已把父親的清白看作比自己下半生幸福還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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