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婦女拿傳家寶去鑑定卻被沒收,含冤告狀29年,法院:歸還
第一,自己是個農村婦女,根本不懂法,不敢指望通過法律途徑討回公道。就像她說的,自己連警察都沒見過幾回,對法庭更是心存畏懼,這也是我國農村廣泛存在的情況。
其次,打這種官司會讓自己遭受白眼,「劉家上交了東西怎麼還想要回來」、「上交國家不好嗎,想錢想瘋了」。
這樣的冷嘲熱諷讓還沒打官司的劉翠釵就已經領教過無數回了,難以想像一旦開庭她將承受多大的壓力。
而晉州市初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後對案情進行了分析,法院工作人員認為:案件中的被告晉州市文物局與晉州市初級人民法院屬於同級單位。
為了方便審理,他們將情況向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作了上報。石家莊中院認同了晉州法院的想法,將案件移交到了辛集市初級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1日,劉翠釵終於等到了開庭,原被告各方均親自出席庭審現場。
談到訴求,劉翠釵乾脆利落的表示:
第一,高英民賠償自己3000元人民幣,作為過錯補償。
第二,晉州市文物局歸還屬於自己的兩件文物。
第三,由高英民和晉州文物局承擔訴訟費用。
但這簡單的訴求卻惹得高英民火冒三丈,在他看來,自己當初自作主張上交文物是幫劉翠釵擺脫了麻煩。當著法官的面,他這才將當時上交文物的原因說了出來。

原來他剛看到這兩件文物,就發現了其中的異樣:文物上沾著的那些黃白色污穢不是別的,而是土沁。
所謂土沁,是我國古代墓葬出土文物中常有的特徵,文物長期置於地下空間,墓室中的灰塵和剝落的牆壁等覆蓋在文物上,久而久之形成的產物。
而家傳的古董即使有土沁也是有明顯區別的,所以高英民一開始就懷疑,這兩件文物不是劉翠釵家傳的,而且不知從何處挖出來的。
如果僅僅是這一點疑點也就罷了,無獨有偶,1983年11月10日,也就是劉翠釵來鑑定的前一天,劉翠釵的村子裡剛剛發現了一座唐代墓葬,這座墓葬里出土了6件文物。

而且發現墓葬並上報的還是劉翠釵的親戚。兩者相結合,很容易推斷出劉翠釵拿來的文物根本不是家傳的,而是從前一天發現的墓葬里挖出來的。
為了證實自己的想法,高英民曾親自前往北張里大隊,見到了劉翠釵的父親和發現墓葬的親戚。
他問劉翠釵父親文物是從哪裡來的,劉翠釵父親想也沒想就告訴他,從前幾天那個幕里挖出來的。
私自挖掘古代墓葬,將裡面的文物據為己有,這可是要擔法律責任的,高英民見劉翠釵年紀輕輕,又是個老實的農村姑娘,不忍心讓她鑄成大錯,這才提她把文物上交了。
高英民說得有理有據,法庭上的劉翠釵不知如何反駁,而且她想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寶貝的阻礙,還不止這一個。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即使當事人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也不能超過二十年,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才能視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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