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真相的小美先是精神一振,一掃這段時間以來的萎靡,得知無人因自己死亡,真是再好不過的好消息啦。自己再也不用經受良心的譴責了。
接著小美又憤怒又委屈。自己平白無故的承擔了這段時間以來精神的折磨,背負著一條人命因自己失去的道德枷鎖,日夜不安。原來自己只是無辜受累,自己是被冤枉的。
小美想,自己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衡量的,但是那45000的賠償無論如何必須要回來。這是原則性問題。
沒想到,在小美表達了自己想要回賠償金的意思後,老人家屬,沒有絲毫冤枉他人的愧意,態度惡劣的拒絕了小美的要求:「白紙黑字可是清清楚楚,當初你也簽了字,現在反悔要退錢,想什麼呢?就算是一個牲口把別人壓了,也要給點錢,你也太惡毒了吧!」
小美難以想像為何真相大白後,這群人還敢這樣理直氣壯地訛詐他們錢財。真當自己是容易拿捏的冤大頭了。多說無益,還是得用法律保護自己。
於是,涉事雙方對簿公堂。
法理人心
2019年5月29日,這個案子在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接受了審理。
小美認為:死者的死亡跟自己毫無關係,自己之前支付的賠償金,是在老人死亡原因誤判的情況下,及有錯誤的假設進行的。如今事情清楚明白,自己的行為和老人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自己的賠償行為不再有法律基礎。
何況自己無辜受累,平白忍受了這段時間以來的精神折磨。自己沒有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已經是很大度的行為了。對方必須退回自己之前賠付的45000元。
老人的家屬同樣覺得自己很有理,認為:簽過字的諒解書,不能不算數。這不是出爾反爾嗎?再說小美碾壓了遺體也是事實,她對遺體造成了傷害,難道不應該就此做出賠償嗎?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老人的死跟小美沒有因果關係。小美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之前45000元是基於交通肇事罪,產生的喪葬費。如今這筆費用存在的前提既然不存在,那麼這筆錢對於老人家屬而言就是不當得利,依據《侵權責任法》應該予以退回。
最終,南川區法院一審判決,老人家屬,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這筆45000的費用。
大概到手的鴨子再飛了,這種感受實在無法忍受,老人的家屬選擇了繼續上訴。
2020年3月13日,這個案子進行了二審。
老人的家屬另闢蹊徑,辯解說,小美碾壓遺體的事實,傷害了作為家屬的他們的感情,需要對他們進行精神賠償。
只是法院基於法律和事實,沒有聽信這樣的強詞奪理。維持了原判。
這個有點荒唐的案件,在經歷了意外反轉後,終於一錘定音。
結語
回顧整件案子,充滿了意外和戲劇性,家屬的貪婪成為廣大網友討論的話題,法律的焦點在是否存在侵權責任上,涉事雙方在意的是老人的死因。
那位張姓老人本人,卻少有人談起。
1949年出生的他,生長於物質較為貧乏的年代,青壯年時期經歷了改革開放的浪潮,在2019年以這種方式走完了自己的一生,享年70。
不知道他70年的人生,有幾年輕鬆自在地做過自己?在他離開之際,又有幾人為他真心地致以哀悼?
他有老伴,有兒子,明面上也是有家有業的人。但是在他去世時,沒有親人陪伴在身邊,在他去世後,這些親人又把時間精力優先放在了獲取不當得利上,想靠他的死賺一筆意外之財。
養來防老的兒子,老來作伴的妻子,都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老人的去世,最掛在心上備受痛苦的反而是意外卷進來的無辜路人。不得不說真的很諷刺。
豈不知「不義之財,取之必凶」。勤勞致富、良善為人,才是一個家庭長久興旺的穩妥之道。
古今中外,大多數人擁有的都是物質條件一般的生活,普通平凡的過完一生,但也都坦蕩和善,盡職盡責地履行了自己的家庭責任和社會義務。這樣的人生同樣可貴和受人尊敬。
我們可以卑微如塵土,但不能扭曲如蛆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