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個病所要花費的資金是楊永這個普通小市民完全承受不起的,僅住院就需要先交3000元押金。
好在楊永見義勇為的事跡得到了政府的重視,2000年5月18日,市政府給予他「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榮譽稱號,並在表彰大會上一次性獎勵了他5000元。
隨後,見義勇為基金會又補助了楊永1萬元的生活費。這些錢無疑是雪中送炭,楊永也由此順利住院。
可是,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楊永的病情並沒有起色,政府給的獎勵金也很快就花光了,他的生活再一次陷入了困境。
楊永想著,此事因那名肇事者而起,自己的病情也理應由那人承擔一部分。於是他來到黃家,說起了這段時間的遭遇和尋找肇事者的想法。
黃菲一家雖然感激楊永,但是他們並不想摻和什麼官司。況且,他們當時看女兒沒有大礙,只讓對方認了個錯,如今卻要幫楊永跟人家打官司,這多少都顯得尷尬。
這次見面雙方都不太愉快,但是考慮到楊永畢竟是女兒的救命恩人,黃家人只好陪他一起到交警大隊報了案。
警方根據紅色助力車的車牌號找到了肇事者,此人名叫陳順娣,是個年近五旬的婦女。由於她的行為屬於交通肇事,與楊永救人生病沒有直接關聯,所以交警無法調解。
楊永得知自己無權直接索要賠償後很是失落,但是病情迫使他不得不請求黃家人出面與陳順娣交涉。豈料,怕惹麻煩的黃家人卻表現得很牴觸。
談到最後,楊永憤怒地摔碎了手中的茶杯,隨後揚長而去。這一摔算是徹底摔碎了楊永和黃家人的關係。
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2000年底,楊永將黃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6萬元。
2001年11月29日下午,原常州市郊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此案只讓黃家人承擔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
考慮到事情的起因源於陳順娣,因此法院將她也列為了共同被告。
經過多方核對,法院認為,楊永因見義勇為造成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受益人黃菲應當承擔責任。
而黃菲落水又是陳順娣造成的,楊永的救人行為也使她的責任減輕到了最低,也應該以受益者的身份承擔相應責任。
由於無法確認楊永受到的損害和下水救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且醫藥費用缺乏證據,因此法院判決,黃菲賠償2593元,陳順娣賠償3890元。
原本想要獲得26萬元的賠償,到頭來卻只拿到了6000多元,對於這一判決結果,楊永是不服的。隨後,他再次提出上訴,但是二審法院了解情況後決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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