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粿王不倫」判決書出爐!近2000字全文曝光

粿粿王子認賠100萬元,請求不公開判決書,但法院未採納,今判決書正式上線曝光。 (圖/翻攝自IG)
記者黃宥寧、柯沛辰/台北報道
藝人「王子」邱勝翊不倫前啦啦隊女神「粿粿」江瑋琳,遭范姜彥豐提告求償100萬元。起初粿王乾脆認賠,請求不公開判決書,希望避免更多露骨對話、證據被攤在陽光下,但法院未採納。今天(30日)判決書正式出爐,原告A01為范姜彥豐,B01是粿粿,B02是王子。
判決書全文如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告A01
訴訟代理人蔡鈞如律師、黃宣瑀律師
被告B01、B02
共同訴訟代理人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份法益)事件,本院於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司法院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參照)。
而配偶身份法益受侵害經常涉及個人婚姻關係中私密資訊或私生活領域及倫理性,裁判書固需採取應遮隱後公開之原則,然此僅系對外公開裁判書之限制而已,並非謂法院於裁判原本上應遮隱兩造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是本件判決原本尚無采遮隱當事人個人資訊加以製作之必要,應先敘明。
按法院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僅系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因本案訴訟已無爭執,故其判決書之製作方式得再予簡化之目的而設,故其是否簡化為之,法院自可裁量。
申言之,其立法意旨不過為節省司法資源耗費而求程序之簡速而已,並非在保障當事人不公開其所涉案情之個人資訊,而賦予當事人程序上之請求權。查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原因事實並非複雜,本院認以製作認諾判決書方式而為判決,並無過於耗費,爰仍以製作判決書方式為之。
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時,以其已就本件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為節省司法資源及保障未成年子女,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云云,然此既非賦予被告程序上之請求權,本院自無加以審酌准否之問題,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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