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定犯罪嫌疑人
警方先是聯繫到張小美,當張小美得知王利的死訊後,差點哭暈過去,張小美表示這段時間確實與前夫王利聯繫頻繁,那是因為自己的父親得了惡性腫瘤,希望王麗幫著聯繫一下專家,僅此而已!而且這段時間自己一直在醫院照顧父親!
而且王利也確實和自己說過,他的妻子於玲已經出軌了,還將妻子出軌的那條簡訊息拍成照片發到她的手機上,讓她代為保存。張小美甚至懷疑前夫王利的死與於玲的出軌有關。此時,張小美的陳述與警方之前的推斷不謀而合。
隨後,警方馬上布控並且鎖定犯罪嫌疑人李明,在警方面前李明毫不掩飾地說人就是我殺的,我就是看不慣這種欺負女人的男人,他在外面出軌也就算了,還回家打罵老婆,最後還要和他老婆離婚,這種男人我就是要教訓他,替於玲出口惡氣!
接著,李明又交代了自己殺害王利的全過程,李明說:當天晚上,在河邊遇到王利,就想起王利對於玲的種種行為,於是怒從心中起。衝上前去趁王利不注意,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刺向王利的胸膛,又將王利摁在水中直到他不再動彈為止,最後,李明還特意加上一句,人是我殺的,和於玲一點關係都沒有。
聽完李明的陳述,警方也是感覺到非常蹊蹺,李明是怎麼可能如此準確地掌握王利的行蹤?那一定是於玲給他提供的信息,而李明最後的強調也正是為於玲擺脫干係。
種種跡象表明,於玲不可能對此事一無所知,而殺害王利極有可能是李明和於玲事先設好的計謀。
因此警方迅速傳喚了於玲,還沒於玲開口,警方就先發制人,對於玲說:李明已經老實交代了作案的整個過程,你還有什麼好說的?
於玲故作鎮定地說:人是王利殺的,跟我有啥關係?那天晚上我和閨密在一起,我有不在場的證據。
如果不是你給李明提供王利準確的行蹤,李明怎麼可能找到王利?並且將它殺害呢?」面對警方的追問,於玲清楚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經被警方識破,最後的心理防線徹底崩潰瞬間大哭起來!
緊接著於玲交代了自己作案的全部過程,原來啊,王利平日裡怎麼打罵於玲這她都能忍受,大不了私下裡和李明往來,這樣她明面里既當了闊太太,背地裡又得到了李明的寵愛,但後來得知王利和前妻舊情復燃,又要和自己離婚的時候,於玲再也忍受不了,就把自己的苦楚告訴了李明,李明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教訓王利!
就在王利約於玲見面的那天,於玲本來準備叫閨蜜拖延時間的,可是李明卻讓於玲想辦法支開王利,說自己隨身攜帶了匕首,教訓王利的事情交給我了,你就當不知道,直接和閨蜜回家去,這才有了王利慘死河邊的慘劇!
案件最終水落石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然而,在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於玲進行刑事拘留的時候,於玲卻表現得非常抗拒,他認為,王利被害時,自己有不在場的證據,而且有證人可以證明,為什麼還要以故意殺人罪定性呢?
共犯的成立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犯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其成立的條件主要為。
第一,有共同的故意,且個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第二,主觀上需要有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第三,必須有共同犯罪的行為,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
於玲請客吃飯不違法,和閨蜜一起過夜也不違法,讓王利一個人獨自回家當然也不違法。如果以上這些行為我們都分開來看,絕對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串聯起來,那麼於玲的問題就非常的大。
出於報復的心理,於玲將約到河邊吃飯,於玲又將王利的行蹤告訴了李明,而李明有懷揣的小刀在河邊埋伏,找機會教訓王利。
而於玲清楚李明接下來的行為將意味著什麼?也知道李明身上攜帶的小刀的行為非常危險,但她並沒有阻止,二人有了明確的共謀,雖然於玲沒有實施具體的加害。但是於玲為此次的加害行為創造了必不可少的條件,二人屬於共同犯罪,檢察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對李明和於玲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