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大學生,都已經成年,甚至大學生結婚都符合「法定婚齡」,此時禁止他們與學校老師戀愛,甚至有些「留校老師」本就是年齡接近的「學長學姐」,這不是違背「人身自由」和「戀愛自由」麼?
那麼禁止「高校師生戀」是不是我國社會老土和傳統導致的呢?
並非如此,即便是在「一些人鼓吹自由」的西方,美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有「禁止師生戀」的立法。
其實大學師生,特別是「年齡接近,雙方單身」的男女,為什麼沒有婚戀自由呢?
這不是在侵犯個人的「婚戀自由」,恰恰是為了維護個人的「婚戀平等」。
目前社會上普遍禁止的婚戀包括「師生戀」,「醫患戀」,「直屬上下級的職場戀」。
這其中,「直屬上下級的職場戀」更多是社會道德譴責,「醫患戀」會上升一級到「專業操守審核」的高度。
而「師生戀」則更上一級,觸及到「法律法規監管」的程度。
為什麼會這樣?幾大原因其實在《熾道》的劇情中就有體現。
第一個原因:戀愛雙方在人格上不平等,有管束與服從的關係。
這其中,「道德和法律」的嚴格程度,與這種「不平等的根深蒂固程度」成正比。
比如當今職場,民營企業換公司或者換部門,相對容易,因此「直屬上下級的職場戀」,只要一方做出改變,社會還是比較寬容的。
醫生和患者,因為有「治病療程」的約束。在治療過程中,患者對醫生是絕對服從,絕對遵照醫囑的關係,因此不自覺地就有「命令和服從」的關係。
特別是「心理醫生」,「精神科醫生」更是有利用治療,潛意識操控病患選擇的嫌疑。
因此「醫患戀」往往是病人徹底康復一段時間後,雙方逐漸發展阻力才會小一點。
可如果戀愛雙方是「醫生和患者」的關係相識並建立「熟悉關係」,即便是未來一段時間後才發展成為「情侶或夫妻」,在社會上依舊會有較大的譴責聲音。
與職場可以相對輕鬆換工作,以及醫患關係在「病體痊癒」後可以解除不同。
「師生戀」雙方往往在固定的一段時間裡,有很難變動的「約束與服從關係」。
特別是一方還掌控了「學分,試題,是否延畢以及教育資源傾斜」等權利,另外一方為了完成學業,獲得取得「學業」,或者在其他人都「反對和阻撓」的情況下追求唯一依靠,都會成為「弱勢服從」的一方。
就比如羅娜和段宇成建立「教練學員關係」的約法三章,段宇成必須絕對服從,絕對信任,絕對無隱私。
這在教練和運動員之間很正常,但在男女關係中,絕對的不平等!
第二個原因,就是「師生戀」導致教育資源傾斜的問題
比如在《熾道》中,助教羅娜一次次為段宇成爭取機會,雖然都是「合法合規」的機會。
但是依舊是各方懷疑「羅教練收錢收好處」才會去爭取的一些關係。
比如段宇成在跳高專項上,沒有拿到參賽資格。羅娜教練幫他爭取跳高替補名額的同時,利用自己的關係,讓段宇成「插隊」參加短跑兼項的選拔。
最終讓段宇成頂替掉其他短跑運動員的位置進入參賽隊,然後在「跳高隊友受傷後」,獲得替補參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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